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协会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团体的内部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以及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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