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2011-7-20 14:57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神,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经过反复研究,多方协商,于2011年7月14日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1】257号),公布了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与之前的收费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特点有:
一、新收费标准与重庆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地体现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的劳动价值、执业风险与合理报酬;
二、将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各项业务按鉴证类和非鉴证类重新分类,对鉴证类业务制定政府指导收费标准,对非鉴证类业务收费放开;
三、将计费方式调整为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式,并规定了如按计时收费,应以有效工作时间为计时标准;
四、计费基础由单一的资产总额计费调整为按资产和收入平均计费,有利于解决被审计对象规模与业务复杂程度之间可能不匹配的问题;
五、明确了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上下浮动幅度为20%.重庆市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出台,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服务收费不能真正体现注册会计师价值,劳动报酬水平偏低的局面。对规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新收费标准得到确实有效的执行。
附件:
1、《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一: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渝价〔2011〕257号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制定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和其它服务,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一)规定执行。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报表审计、专项审计、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司法鉴定审计、验资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它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在规定的基准费率和浮动幅度内双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从
附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
二、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二○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一、 计件收费标准
项目 |
计费基数 |
10万(含)以下 |
10万- 100万 (含) |
100万- 500万 (含) |
500万-1000万(含) |
1000万-5000万(含) |
5000万-10000万(含) |
10000万-100000万(含) |
10亿以上 |
备注 |
|
报表审计 |
(未审资产总额+未审收入总额)/2 |
3000 |
0.25% |
0.15% |
0.05% |
0.02% |
0.015% |
双方协商 |
1、按照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多年度分年累加计算; 3、鉴定金额由审计对象和范围确定。 |
||
专项审计(企业合并、分立、清算、财务收支、经济责任等审计业务) |
(未审资产总额+未审收入总额)/2 |
3000 |
0.25% |
0.15% |
0.05% |
0.02% |
0.015% |
双方协商 |
|||
基建竣工财务决算 (不含基建工程结算) |
投资额 |
3000 |
0.25% |
0.15% |
0.1% |
0.05% |
双方协商 |
||||
司法鉴定审计 |
鉴定金额 |
4000 |
2% |
1.5% |
1% |
0.5% |
双方协商 |
||||
验资 |
设立验资 |
验资额 |
1000 |
1500 |
2000 |
3000 |
5000 |
7000 |
0.01% |
双方协商 |
1、按照分檔计费; 2、分期出资视同变更验资。 |
变更验资(含净资产、合并分立等) |
资产总额 |
2000 |
3000 |
4000 |
6000 |
8000 |
10000 |
0.01% |
双方协商 |
说明:1、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例如:某企业报表审计,其资产总额3000万元,收入总额4000万元,收费金额计算如下:计费基数为(3000+4000)万元÷2=3500万元; 收费金额为0.3万元+(500-100)万元×0.25%+(1000-500)万元×0.15%+(3500-1000)万元×0.05%=3.3万元;
2、本表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
3、证券期货业务不适用本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序号 |
执业人员级别 |
收费标准(元/小时) |
1 |
注册会计师 (主任会计师) |
800 |
2 |
注册会计师 (副主任会计师) |
700 |
3 |
注册会计师 (部门经理、高级经理) |
500 |
4 |
注册会计师 |
360 |
5 |
助理人员(中级职称以上) |
150 |
6 |
助理人员(中级职称以下) |
100 |
说明: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计时收费按有效工时计算。